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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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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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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5
引用:
作者sutl
我一直認為殺人罪應該以動機跟方法分級,而不是以結果來判定。

畢竟以殺意來說,殺人未遂比傷害致死還高。

但最後判刑條件卻以被害者幸不幸運來判,這實在沒啥道理?


就動機方面;殺人與傷害就是一種意圖區分
就結果方面;殺人有既.未遂,傷害則有輕.重傷.致死之分

傷害致死是意圖+實行後,一種失控擴大的加重結果
殺人未遂是意圖+實行後,一種目的未達成的縮小結果
舊 2009-04-21, 04:41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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