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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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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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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蕃茄
好像是這東西...
"依照目前我國法院及學術界之見解,刑法上的故意和過失可以區分為四種情形,「明知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有認識的過失」、「無認識的過失」,第一種故意和第四種過失就是我們一般社會觀念裡的故意和過失。而所謂「未必的故意」,指的是一個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造成一種後果,但他覺得造成了這種後果也沒有關係的一種主觀心態,比如說:一個人持槍打獵,看見有人站在獵物的旁邊,他的目的不是要打人,但他知道如果射不準可能會打到人,而以一種打到人也無所謂的心態開槍,這就是「未必故意」。而所謂「有認識的過失」,是說一個人認識他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一種後果,但他卻相信他來做的話這個後果一定不會發生,結果卻不幸發生了,比如說,上述那個持槍打獵的人知道射不準可能會打到人,但他認為自己百步穿楊,一定非常準,絕對不會打到人,不料開槍卻打到了人,這種主觀的心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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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到這個案子,大致是:
1.丟到熱鍋裡,媽媽會來救,要不然死了也就算了.
2.丟到熱鍋裡,媽媽會來救,反正不可能死啦.
又因為犯罪人當然會盡可能的推卸責任
所以實際上,法官都是從外在客觀事實面,去審查犯罪人主觀意圖
所以我覺得男嫌沒有即時將嬰兒救出,留待媽媽來救.
惡性很重.
P.S
還有新聞寫說,媽媽第一時間並不知道嬰兒被丟進鍋裡.
若真是這樣,男嫌惡性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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