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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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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照這些資料來, 成立殺人罪的機會應該不大
最有可能的是普通傷害罪或是重傷罪致死的但書
主要是殺人罪要成立還要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不能因為說 "從常理判斷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很容易死亡"
而就認定其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這個,我有不同看法
1.
這小女孩,過去有被男嫌凌虐傷害的紀錄
2.
男嫌因氣憤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後,放任不管,未及時搶救.
有致人於死的意圖
舊 2009-04-21, 01:1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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