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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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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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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引用:
作者LALALOVE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


照這些資料來, 成立殺人罪的機會應該不大
最有可能的是普通傷害罪或是重傷罪致死的但書
主要是殺人罪要成立還要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不能因為說 "從常理判斷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很容易死亡"
而就認定其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舊 2009-04-21, 12:5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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