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LALALOVE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

我的想法就是這樣
認為某個人有罪,至少要像你這樣子,一條一條列出來
然後透過法律審判程序
再給他適當的判決
死刑也好,不是也好,至少得有個合法合理的程序

而不是大家情緒性的因為這個人犯了人神共憤的罪行,就預設立場這個人非死不可
 
舊 2009-04-21, 12:56 P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李麥科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