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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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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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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ximus


應該不會以教唆殺人起訴
應該是是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致死的共同或協同犯
     
      
舊 2009-04-21, 12:5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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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