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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呼籲法務部,務必判處此人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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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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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
maximus
教唆殺人罪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70505430
)
應該不會以教唆殺人起訴
應該是是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致死的共同或協同犯
2009-04-21, 12:53 PM #
31
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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