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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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麥科
看到你的發文,我覺得我們法治社會還有點距離...
我只想問
我不講廢不廢死刑這個問題,也不預設立場他應不應該判死刑
首先請問你要憑什麼法律來判他死刑?
還有請問你怎麼確認這是謀殺?殺人未遂?還是過失殺人?
最後,請拿掉道德與情感,憑什麼判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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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提本來就是『如果這個社會允許死刑』,把一個毫無抵抗能力的嬰兒扔進油鍋,這不是謀殺是什麼?如果這不是謀殺,不夠資格判死刑,那麼陳進興、劉煥榮都不該槍斃。
如果台灣真是法治社會,前幾天在桃園機場罵人的女教授就不應該被檢察官以妨礙公務起訴,郭冠英更不應該丟掉烏紗帽,法治,my 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