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星的名作有一段,不給錢就不算**妓,這種俗稱白**是否應以金錢交易為基礎,似乎也是一樣。通姦原罪在妨害家庭,而非性行為,還有不只刑法能處罰*****十六歲未成年,即令對象為16~18歲為****易者,仍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適用。或許**妓在很多情況可以無罪,但是對象若是已婚、未成年等,還是有機會破例。
話說有一妓女在工作結束後收錢一時不察,後來才辨識拿到偽鈔:「按,我被強姦了。」難道原來真鈔就能合理化嗎?其實呼應前面阿豹的說法並沒有錯,不給錢就不算**妓,通姦並不論有無金錢交易,而是在其婚姻關係。兩岸在買春都不屬犯罪,但是實際上可以試試看,有什麼萬一還是很難說,尤其是大陸,姦***業雖盛行,但是公安或城管等單位下手也很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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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wen
所謂的買春嫖妓無罪是指以金錢交易的性行為中,付錢交媾的人無罪。
您所舉的例子跟是否涉及金錢交易無關,而是因為對方有婚姻關係,
就算是未有金錢交易也有罪。跟未成年人發生關係也是一樣,
違不違法跟對方的年紀有關,並非付了錢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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