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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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rvinson
**妓並非絕對無罪,至少以下條件中,仍可適用。
**客以金錢代價,向仍在婚姻關係期間賣***之女子(性工作者),兩人發生交易,此為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節中之通姦罪,典型的已婚者和非配偶者發生性行為。
當然未婚者不在此限,或者配偶不告者不算,告訴乃論仍有很大空間。
相同的情形還有男子與未成女子從事****易,男子不論已婚、未婚,通殺全算。
大陸也一樣,嫖妓亦無罪,頂多違規(印象中為「治安管理處罰法」,類似本國以前「違警罰法」現更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除非嫖妓對象為未成年人,那就有事情。順便提一下,即受國外司法審判受仍受國內法律干涉,例如某台南人出差在深圳**到雛妓,被大陸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後,雖在緩刑下回台灣,但若經國內法院判刑4年時,該**客仍應在國內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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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買春嫖妓無罪是指以金錢交易的性行為中,付錢交媾的人無罪。
您所舉的例子跟是否涉及金錢交易無關,而是因為對方有婚姻關係,
就算是未有金錢交易也有罪。跟未成年人發生關係也是一樣,
違不違法跟對方的年紀有關,並非付了錢才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