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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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rimari
真是一條白爛的法律...
這裡的義務是指什麼?
****,做家事,生小孩,服侍公婆?
不做就可以休掉??
當初心甘情願的在一起,事後感情生變就拿這一條法律來玩弄,真是爛到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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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什麼白爛的?
性行為是婚姻中重要的一部份,所以有一方每次都拒絕,當然構成離婚的要件之一。但是性行為不能強迫,指的是要雙方都同意進行性行為,只要一方不同意,就是強姦。
如果對方長期不同意有性行為或同意頻率很低(長期是多長,頻率如何算低,有賴訴訟當事人的主張和法官的認知,不過不是很有研究,請先進指點一二),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義務,不然就離婚,但絕不是就可以用「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