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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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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引用:
作者cmwang
鵝也覺得重點應該是有收視行為卻沒有繳費是不是侵害業者的財產權(i.e.業者提供服務應當能收到的收視費有所減損,是不是相當於盜接者盜取了業者的動產),而不是拘泥於電磁信號到底符不符合民法中對"物"的描述....


刑法的定義就是如此,而且禁止類推
套段整人狀元中的對白

陳夢吉:等一等,大人,請問何歡被判什麽刑罰?
法官:依例判處環首之刑
陳夢吉:那就對了,阿仁!將他放下來!
(主控官衝過來)
主控官:陳夢吉你又想怎麽樣?
陳夢吉:他被判環首“之”刑,並不是環首“死”刑,他的“首”已經被環了,
還不放他更待何時?

主控官:你玩文字遊戲?
陳夢吉:大人!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
法官:哎!。。。
陳夢吉:你想清楚再說啊!要不然你不但丟盡大英帝國的面子,我還要再告你謀殺。
法官:我想要開一個緊急會議啊!
陳夢吉:好!開工了。
 
舊 2009-04-17, 01:52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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