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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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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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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otenkopf
這個案件重點應該是有無發生侵權行為
而非什麼訊號有無衰減


鵝也覺得重點應該是有收視行為卻沒有繳費是不是侵害業者的財產權(i.e.業者提供服務應當能收到的收視費有所減損,是不是相當於盜接者盜取了業者的動產),而不是拘泥於電磁信號到底符不符合民法中對"物"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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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09-04-16, 08:4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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