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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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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9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4 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
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舊 2009-04-16, 11:48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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