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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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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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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裡面或許有些爭議,因為兩造是有發生過關係的男女朋友
(如果從來沒有發生關係,就比較不一樣)
而且這種情形與一般"公訴強姦"不完全一樣,才有可能以和解了事
例如:在美國如果妓女要提強姦控告,除非有足夠的證據(人證物證),
否則經常很難成立,因為很難舉證在性交當下雙方的意願程度


引用: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同居人或夫妻間,彼此就算曾有過100次性行為,但在第101次,有人不願意,另一方就不能硬要"

但是,台灣也有法定,夫妻要履行義務...除非已經做離婚訴訟中
     
      
舊 2009-04-16, 03:00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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