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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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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Saintman
所以由這個案例來看,只要先找個科技公司宅起來研究開發獲獎
下了班就可以妨礙自由跟性侵女子?大不了緩刑跟罰款,這理由
倒是很好?



記者腦殘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鄉民可不要被傳染了.

這個案子的重點應該只有一個: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換個角度想, 你已經分手的女友, 假裝要你幫她修電腦, 騙你到她的房間去之後, 把你推倒並且強暴兩次, 你氣得告她, 事後她拿30萬給你, 你願不願意和解?
舊 2009-04-16, 12:16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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