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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eree_c
如果歐美日社會觀念如何,我國就必須有相同的觀念,不是很可悲嗎?
也不用修憲了,直接有很多藍本可以抄襲不是嗎?
伊斯蘭教國家(?)的哪些女人是不是早就該造反了?
將來會怎樣,不代表現在就該怎樣,很多國家通姦都無罪了,問題是,大多數的國人能接受[通姦除罪]嗎?
最後,你提到[給一條路]的觀點很有趣.
賣***者,我簡單歸為三類.
第一類,無法供三餐與子女的教育費用.
第二類,償家人債務.
第三類,物慾驅使.
第一類,社會救助一直有相關正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在做,沒必要一定要給這條路.
第二類,如果因繼承負債,記得政府也有相關拋棄繼承的追朔.如果是其他債務,非法討債也是政府一直在做的,也沒一定要給這條路.
第三類,我應該不用講了吧.
是不是有其他種類的賣***者,非賣***不可,是否可請你提供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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