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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麥科
您舉的那個例子跟我們的狀況不一樣吧,你說要抽也要罰都是同一個賣方
我說有問題的地方就是說,現在性交易是違法的,賣方(也就是性工作者)當然是要罰款,而不是抽稅,因為它現在不合法
改裝的例子,賣方現在可以合法販售,那當然抽稅
但是改裝的買方,現在則是規定違法,當然要罰罰款
(不過我同意這是笨法,因為兩者相衝突,政府當然要改)
你要兩者拆開來看,你這個例子合邏輯,但是你所說的先對性工作者抽稅還要罰款,那不合理
再強調一次,如果現在規定性工作是違法,理所當然抓到罰款,但是你要抽稅,你就要給它合法的地位,不然抽稅不但不合理,也根本沒有法源依據
忘了說,這是我對國家收益的基本認識,不對的地方也請先進指正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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