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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引用:
作者Rainwen
其實當乞丐是違法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款: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每個人有自己看事情的角度與方式.
不過,不妨先回歸本串主題相關的部分:
在現有的法律條文下,同樣是你情我願的男女交合,為何有些是合法,有些是違法?
這些法律處罰的究竟是『男女交合』本身這件事情,還是處罰符合特定條件的行為?
背後的答案,相信您應該很清楚.

然後回到您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款』的見解:
您可以重新想想,該條文究竟是處罰『乞丐』本身這件事情,還是處罰『不聽勸阻』的行乞行為?

看來,的確就是因為不同人看事情的角度不同,所以對於『性工作除罪』,會有不同的解讀角度與方式.


 
舊 2009-04-14, 07:13 PM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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