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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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raki0607
噗,看來很多人不相信這是一個假議題
我們再換一個角度去看,
該立委認為這是一個"性工作除罪化"的法案
比如說刑法第231條,就是說從事****易工作,根本不被社會所接受。
既然從事****易的若干行為,刑罰化了,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規範
有什麼實質上的差別?幾乎連構成要件都差不多,
既然同樣一件事情,有兩部法律在規範,一事居然二罰,本來就不對了。
在保留刑法規定的情況下,那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本質上也沒有改變,
****易等若干行為,也不會因為少了一條法律處罰。而變成合法。
更不可能成為一種受保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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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看了一下刑法第231條的條文,裡頭罰的是"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也就是這條是懲罰"經營"色情的人(就是媽媽桑或龜公),並未罰賣春的當事人,
真正有罰到賣春當事人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如果將來廢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卻沒有廢刑法第231條,就表示現行法令
不反對"個體戶"賣***,但不允許人民經營色情行業,所以還是算性工作除罪化啦~
不過我也覺得,如果只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而沒有其他配套法規的話,
是很容易產生弊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