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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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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看來很多人不相信這是一個假議題
我們再換一個角度去看,
該立委認為這是一個"性工作除罪化"的法案
比如說刑法第231條,就是說從事****易工作,根本不被社會所接受。
既然從事****易的若干行為,刑罰化了,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規範
有什麼實質上的差別?幾乎連構成要件都差不多,
既然同樣一件事情,有兩部法律在規範,一事居然二罰,本來就不對了。
在保留刑法規定的情況下,那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本質上也沒有改變,
****易等若干行為,也不會因為少了一條法律處罰。而變成合法。
更不可能成為一種受保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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