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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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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其實還蠻好笑的
話說立法者要把性工作者除罪化?
怪了到底是要除什麼罪?
新聞通篇都只是再說,要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修改。
問題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個行政法,根本沒有刑罰的問題。
也不可能是是個"犯罪"。
所以說他"罪"到底是什麼樣子"罪",可以說他是道德上的罪阿捏嘛ㄟ通啦。
但是絕對不會是刑法上的罪。
就目前整個報導跟法律條文看下來,
性工作顯然不是一種工作(這裡所說的是狹義憲法會保障的工作),不然怎麼會有這麼嚴厲的處罰規定。不然職業殺手也會跳出來說要保障工作權。碼的風險很大耶,不是被殺就是殺人,又不能保險,還真是刺激。
這樣一來顯然是要處罰****易,但是惡性又不到刑罰程度,比如說你情我願,又沒妨害家庭婚姻生活的,又沒故意傳染愛滋讓你上天堂,原來自社維法制定的目的以來壓根沒打算要以刑法來處罰****易行為。嚴格說來頂多是道德危險。
既然根本沒有除罪的問題,那這些限制****易的手段,就只有合不合理的問題,
以及****易是不是會是憲法所保障的工作?
然而若立法者認為****易是一種工作權。
唯一的方法就是整個刪除。
而不是報導說的要修改?
到底所謂修改?
是要少罰一點還是少關一天?
簡單來說是一個假議題。
選舉完,就鞭數十驅之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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