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linkaai
性工作除罪,說白一點就是在外面**妓找女人,不會有罪,反而**妓是合法的
這樣一堆家庭的男主人可以在外面**妓,可憐的女主人卻沒對策對付
也造成一堆女生靠自己身體讓人嫖妓來賺錢,或者叫自己女兒來讓人嫖妓來賺錢
如果性工作者除罪成立...台灣真的會完蛋...這種政府不能在讓他繼續執政下去
慢慢的一堆家庭男主人嫖妓玩女人,女主人要離婚..
|
現在嫖妓也沒犯法啊~
而且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實際上如果另一半不想離婚,通常也不會告枕邊人,
因為一但提告成功,就是坐牢,這樣就少一個人養家......婚也大概離定了。
所以結果常常只有第三者被告判刑,出軌的一方只要道歉就沒事了......
老實講關再久還不如賠錢比較實際,通姦除罪只是刑法上除罪,但可以將民法改嚴一點,
出軌的人將無法獲得或需負擔大筆贍養費,扯到錢還比較有嚇阻作用
外遇的人小孩扶養權也比較不容易爭取到,美國就是這麼做的........
依在下的見解,如果性交易除罪化後,基本法條可以這麼定:
1.無執照者賣春,有罪。
2.買春者跟無執照者進行****易,有罪。
3.有配偶者買春若有經另一半同意則無罪,反之有罪(或需負擔民事責任)。
4.有配偶者賣春需經另一半同意方可核准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