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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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sen_10
我們的法官權力很大
檢察官不拘提法官也可以下令
這個案例
法官/檢察官都沒動作
就很耐人尋味......
是不是有從放或包庇
有質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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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可以說明一下。
我國通緝時,會發布被通緝者的身分年籍資料,因此如被通緝者持用我國身分證被警方盤查,或是在機場持護照要入出境,只要一查驗身分,馬上就會發現是通緝犯,就會被當場逮捕。
但是如果這個人持有第二本護照,也就是他國護照時,因為我國入出境單位是比對身分證字號及名字,都符合才會出現通緝的警示訊息,但是他國護照因為該護照號碼並不會被列入通緝資料中,所以不會出現警示訊息,因此可以大搖大擺的入出國境。
依新聞報導,方正持有美國護照,這幾年都是使用美國護照出入境,所以他是利用了這個漏洞而可以自由入出國不被逮捕。
這種例子很常見,其實許多被發布通緝的人,在被通緝期間都因為相關的資料問題,而得以自由的入出境,而不會被抓到。除非這個人受到了相關單位的監控,例如說某個被請下飛機的前部長,否則只要持有不被列入通緝資料的證件,就可以自由入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