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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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gon cat
這個就有點好奇了
當初南部某大學,也是因學生下載影音被搜索
理由是因為用的網路是公用的(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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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成大MP3事件,並不是因為"私人機器"的關係,而因為有營利行為。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
個人或家庭為
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
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早期成大MP3事件,是因為那時台灣有個收費的P2P軟體叫做ezPeer,
用ezpeer分享出去的人可以賺到P元,也就是可以賺錢!
所以,成大學生用宿網+ezPeer分享出去賺錢,屬於營利行為,自然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當時用ezPeer的學生,於法上也是站不住腳,但若是用其他免費的P2P軟體,則屬合法行為。
只不過成大學生道歉之後,後續就息事寧人了!
後來也有人因為分享而被判刑的,但疑似某個台灣P2P軟體的員工去分享檔案的。同樣也屬營利行為。
所以,要合法玩P2P,就要完全免費! 玩收費的P2P最容易觸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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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etranet
喔了解了
所以用戶端如果不涉及營利就沒有觸法
這樣簡化的講法是否正確呢?
再次謝謝您抽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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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符合兩個要件,才能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也就是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
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注意! 是 & (and) 並不是or。
且只有個人或家庭的非營利,
如果是在非營利的公司、組織、機關使用,就未必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