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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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etranet
請問對智權法有研究的大大
雖然說種子的主機在國外不會被抓
但是我們這些下載的人還是會被抓對吧
因為我們在國內呀
而且要是isp攔截封包的話基本上是沒人可以倖免的?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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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散佈著作物有罪,但收到(下載)著作物無罪!
賣盜版光碟有罪,但買盜版光碟無罪!
你把光碟copy好借人,由對方自行複製,無罪! <---BT下載只是簡化這個過程
你把光碟copy好送人,屬散佈行為,有罪! <--製作BT初種的就必須到架在國外的網站發佈了!
BT必須要你自己主動找種子(查書籍目錄),自己下載(私人機器重製),是自行完成重製的行為,
BT並不是你主動把檔案寄到別人的電腦裡,
只要你是用私人的電腦下載,用私人的電腦複製,就是合法的下載。
但Email轉寄文章/影片,是你主動把信送到別人的信箱,
則是符合散布的要件,其實這個比BT下載侵權的成份要高!
雖然BT在下載時也會分享出"部份"的檔案,
但這是其他人"自行複製"再重新整合成完整檔的傳輸過程,
你所分享出去給某個人的檔案也只是片段、不完整的檔案。
這也是為何沒有任何的檢警敢抓"用戶端"重製檔案,因為本來就是合法的!
也沒有法官敢去界定什麼是
合理範圍?
若BT分享出片段、不完整的檔案是侵權,那把電視上講出的字先拆散,再重組湊成一句,是不是也是侵權?這樣全世界的人都侵權了!
但若有營利行為,則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例:早期台灣某些P2P軟體可以賺P元,分享的愈多P元愈多,則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