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每次都發回更審
如果正如報載說的:那兩位根本不知道當時丟棄的是個"人"的話...
主觀上哪來的預見可能性(丟的是活人不是屍體)?
既然法官都用了過失致人於死罪,顯然是採取了法醫的說法呀沒有問題
(客觀不法要件上,被告在棄屍前,被害人尚未死亡。)
重點是被告抗辯說:他們根本不知道行為時,被害人尚未死亡,也就是說被告
主觀上根本不認為他們有過失致人於死,因為那是一個屍體呀!不是人!)
因此,主觀不法要件上沒有[過失]所謂的[預見可能性]!
顯然法官完全沒有採信[他們的說法:認為主觀上認為他們根本沒過失!]
至於為什麼法官沒有以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或是以殺人罪的幫助犯?
我相信客觀證據上應該一定有什麼不足....
這個需要看完整卷宗才能判斷
更二審的時候我相信大概才會更令人拍案叫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