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台灣還是需要用陪審團制度
因為台灣人沒有像歐陸天主教國家那樣的精神信仰,哪怕是道德理性也早就被惡質的國民教育給扭曲了
所以法官判決往往憑著一己好惡,濫用國家給予的自由心證和裁量權
所做出的判決遠遠不能符合社會期望,導致國民對於法律完全缺乏信心
像台灣這樣有著多元價值觀、任何荒謬的異端邪說都可以拿來討論的自由化國家
就應該貫徹民主的精神,把法庭的決斷交給陪審團進行多數決
至少陪審團還會揹負著輿論公評和社會壓力,而法官則是絕對地專制,只要他們那小圈子不說話,就沒有人可以制衡他們
但法律案件的判決,在某個角度來說,其實就是對於社會風氣的一種引導
在道德對個人的約束力等於零的現在,案件的判決,代表的就是國家的態度和社會的道德指標
今天你能判強姦無罪、殺人輕罪,明天大家就會說:台灣是沒法律的國家,去強姦一個女生關沒幾年就出來了,殺了人不用賠命你放心去殺好了…這對整個治安和社會價值的影響是非常廣大而且深遠的
而且現在的監獄福利越來越好,三餐吃著比照公務員餐廳的公家飯,年節有消費券可以拿,住得不比義務役的阿兵哥差…
搞得現在大人要教小孩不要犯罪,只能用
監獄裡有流氓和黑社會 來恐嚇,而台灣的治安威攝還得靠監獄裡窮兇極惡的罪犯們來維持,這是何其可笑~
我覺得台灣現在的社會亂象,很大的原因就是來自於法律從業人員對於自己專業的輕浮、對法律本身不夠尊重
而尊重的來源,在於威嚴。日後的法官、陪審團之類的職業,應該也要採取責任制
所謂「有功要賞、打破要賠」,判對了案要發業績獎金,判錯了、搞出冤案重判或重案輕判,那麼相關的檢查官和法官、判決的人也要揹刑責
這樣才能讓那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真嚴肅地看待他們的專業,讓他們知道,他們是在決定社會的道德風尚的神聖場所,而不是在主持談話性節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