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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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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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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為具有相當之潛在危險,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預訂自95年7月1日實施,其中加重嚴重違規超速(超過速限規定60公里以上;)行為,影響危害交通安全程度較一般超速行為更為嚴重,故研議加重處罰。

例如:速限50公里路段,以110公里以上速度行駛,即屬嚴重違規超速(110公里以上-速限50公里=60公里以上)行為;速限60公里路段,以120公里以上速度行駛,即屬嚴重違規超速(120公里以上-速限60公里=60公里以上)行為。

嚴重違規超速處罰,其罰鍰由1,200元-2,400元修正提高為6,000元-24,000元;駕駛人記違規點數,由1點修正為3點,並吊扣所駕汽車牌照3個月。
舊 2009-04-09, 02:49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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