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說到這個是不是要控制銀行應該不會太超過吧?
比如說民法205條規定是說約定利率不能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但是現在把法條改了
改成
﹝約定利率上限,從20%,改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百分之9」浮動調整。﹞
我們知道民法第205條的法律性質是強行法
是不可以任意約定的或是更改的
結果修改法條的結果
這一個強行法規居然必須要跟著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調整耶
不就是告訴我們
這是一條"空白民法"嗎
強行性質的法規居然可以因為行政機關調整利率而變更其範圍
當然就形成行政控制法律、控制銀行的手段了呀
這我覺得很明顯是一個很嚴重的立法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