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ctsai08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引用:
作者dr8388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它們可以去告他看看!


告??網路上貼小嬰兒的****就被條子給抓走了
舊 2009-04-07, 12:19 P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ctsai082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