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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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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615
小弟節錄條文如下:

第七十條 (正、副總統罷免案之程序)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目前的總統就任未滿一周年,依法不得提出罷免案.即使未來提案,也不容易通過.
大家自尋生路,好自為之吧!
 
舊 2009-04-03, 08:0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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