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相對人(案件嫌疑人)於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且受到侮辱;首先,網路為公開使人閱覽的環境,所以於網路上侮辱他人,即符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要件;其次,「指名道姓地罵人」,既然將他人姓名表徵出來,其行為客體亦屬特定;又被害人因此行為而覺得不舒服且受到傷害,精神上已具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情況,綜述,相對人已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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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行為客體特定,也就是污辱的對象是公眾人物,
或者是指名道姓等具備"公示"特徵足以讓人分辨當事人的身分,
網路ID也就算了,我公佈自己的相片之後,五官清晰可辨,
也講得很清楚那是我本人,還不知道要收斂.
過往很多人在這裡嗆來嗆去,最後沒出事是因為彼此誰都不知道對方是誰.
現在這一樁,您打算怎麼解決?(手指敲桌)
碰個面喝個免費的茶順便給所有愛亂噴以為不用負責的人做個機會教育
我想這應該是做功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