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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核廢料
放射性廢棄物是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污染的廢棄物,根據我國法規規定,放射性廢棄物依照放射性強弱,可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兩類。高放射性廢棄物即是指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的萃取殘餘物,除此以外的其他放射性廢棄物,均歸類為低放射性廢棄物。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
I.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的來源包括:
1. 核能電廠在維護及運轉過程中所產生受放射性物質污染的污泥、廢樹脂、濃縮廢液、防護衣物、手套、工具及廢棄的零組件、設備等物質。
2. 核能電廠運轉壽命終了後,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
3. 國內醫療院所、農業、工業及學術研究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過程中,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與不再使用之廢棄放射源。
II.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
核能電廠所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經過焚化、壓縮或水泥固化後,再以鍍鋅鋼桶盛裝,貯存於各核能電廠之廢棄物專用倉庫或蘭嶼貯存場之混凝土壕溝中,予以嚴格管制。由於積極執行廢料減量,三座核能電廠固化廢棄物桶年產量,已自民國72年最高11,000餘桶降至現在僅為600餘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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