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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s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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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joylee0359
這個。
最倒楣的是樓管了。優惠卷沒寫清楚又不是他的錯,他只是照著上級說的做。再者 "使用說明不足之處,以現場公告為主" 就已經很明顯註明是以現場規定為主,如果是我有人要用54張優惠卷+60萬消費卷我也不敢隨便就給他買阿。而且如果消費者不合理吵鬧影響其他客人業者也絕對有權利不賣。
有這種客人真倒楣。


台灣的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還算先進
很多商家的註明上法院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業者隨便拒絕出售給客戶會有民事上的爭議
舊 2009-03-17, 04:34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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