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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semmy
1.台北市的公車不像外縣市的公車可以一路時速6~80公里狂飆,只要超過時速40公里,超速的警報器就在那狂叫了!
2.消防隊的救護車在外觀上會有編號,如"八德91","松山95",有這號碼,才可以銷掉為了閃躲消防車的交通罰單
3."私人的救護車"與"消防隊的救護車"在權限上本來就不太一樣,民營救護車是負責轉院或回家安寧的,"與"消防隊的救護車"是不會跑轉院或回家安寧,民營也不可以跑現場,這是救護法規定的


事後檢舉?如果只為了那私人救護車送人回家等死,而讓你被開了一張交通罰單,相信警察不會讓你銷單的!


你說得""依規定""而言是這樣
但是長長車陣中. 只聽到救後車在後面狂叫
下意志的都會讓吧. 畢竟人間有情
希望在救護車裡卻塞在車陣中的心情您不會有

至於要讓哪些救護車可以有警示音出來.
這就是政府單位的事了. 對吧!!
 
舊 2009-03-16, 03:0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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