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sy699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釋為準:「妨害安寧通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所以還是有法可管,有單可開的。下次打電話去110時,可以請問接電話的員警級職姓名,並援引此法條,請他立刻派員前往處理。
另外我問過我當警察的朋友,他很老實跟我說,取締這些小鬼,是沒業績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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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被我猜對了!!因為沒業績可言,所以都只是來聊個天就走了,如果是發生在他們家,我想結果一定不一樣!!
所以我已經投訴到署長信箱了,接下來就看禮拜一有沒有回應了,還有昨天也聽了某人的建議,我也順便投訴到環保局了~~
希望這樣能還給社區一個安寧,不要每次晚上經過都提心吊膽的,飆車族依心情砍人已經不是新聞了,希望這邊不要有任何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