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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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ightowl
惡蟲大!可以請教是哪一個案件嗎?
我記得"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的來源好像也是相同情況,只不過汽車駕駛是被判刑的!
這句話真是太紅了!以後法院應該可以拿這句話來當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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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過失分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分別規定在第14條的1、2項。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法官在寫判決書時必然引用條文,而如屬無認識過失情形,必然引用14條第1項的條文,所以法官不過是在引用條文內容,具體的判斷仍然依據證據法則與刑法原理,不懂證據法則等的人就只能抓著這2句話大做文章,卻不知道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內容。
至於前一篇,一時之間找不到,很久以前的新聞了,有空找到再貼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