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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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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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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過失犯,通常是採有無迴避可能性或預見可能性
也就是說如果有可迴避的情況(如其他人都可以迴避,就你不會迴避)
加上能遇見其發生的情況(大家都大老遠注意到,就你沒注意到)
,而發生事故,就會成立過失犯,但如果無法避免及無法歸責的
情況下
故如按照此案例,駕駛人應可主張容許之風險及信賴原則等理論

簡單說如信賴原則理論,倘因被害者不法之行動或其他第三人
之不適當之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故如該駕駛人能證明本身並無過失的話,即可免責。

不過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文啦.....
舊 2009-03-11, 09:59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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