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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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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43
其實台灣蠻多法律是不合理的

類似情況小弟的朋友有遇過一次

PS:小弟友人稱A,酒駕男子稱B

A開車行經十字路口時為綠燈速度約40KM

B騎乘機車未帶安全帽酒駕由副駕駛座方向撞擊副駕駛座車門導致顏面重傷

雖然事後A方全由保險公司出面

但是依舊面臨可能會被B方控告過失傷害罪


小弟認為合理的情況

1.無照本就不應該駕駛車輛於馬路上

2.酒駕本就不應該駕駛車輛於馬路上

3.為依規定配戴安全器具駕駛上路需為受傷負一半的責任

上述的 1.2 點若依小弟的觀點,是不是就不會發生這起車禍
舊 2009-03-11, 02:5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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