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恩,上述質疑涉及誹謗而非侮辱...
而且應該有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所以很可能告不成。
可以參考邱毅委員對某位女性的容貌發表評論的案例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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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解釋!
我也搞不清楚[誹謗]還是[侮辱],如果真的[毀謗]到他而被罰,同理可證,應該他也逃不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