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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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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referee_c
你說:
呵呵,有能力領高薪的人,誰願意當公務員?

而事實上就是有領高薪的人願意去當公務員,你還在懷疑什麼?

另外,你上面那段話,言下之意,[被裁的人,都是沒能力的]?
你這下子,得罪了站上多少人,你自己去數數看.

再者,就算你能力好不會被裁,那麼公司會不會倒?
去當公務員就是因為[政�***比較不會倒,懂了嗎?
最重要的,你還忽略我提的[有時間陪家人]這個重點,我認為你是故意的.

至於[加薪]的部份,前面就問過你了,你忘了?
你確定這新聞是[公務人員加薪]?


最後涉及公然污辱的部分,道歉?沒必要!
你如果認為告得贏,我是覺得你可以試著去提告,我有閒可以陪你上法院,就算你告贏了,我也有錢賠你,你高興就好.
不過,我也算順便翻了翻舊文,不知道說人[不學無術]算不算公然侮辱?我應該也可以陪你玩玩.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8&postcount=139


恩,上述質疑涉及誹謗而非侮辱...

而且應該有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所以很可能告不成。

可以參考邱毅委員對某位女性的容貌發表評論的案例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舊 2009-03-11, 01:41 A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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