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前天剛好為了四月有同仁要請產假的問題,和主管及老闆討論了很久
主管(女)覺的產假期間本來不論遇什麼假都不補假的,所以無薪假也一樣
我是以,勞基法規定是以二個月薪計,而一般國定假日若是用月薪角度,則是有薪假,而且勞動契約載明一個月是以30天的.....
後來老闆採用我的說法,以全薪或是以補休的方式進行
在勞委會網站找不到這個訊息,我也還沒收到這份函
如果這個新聞沒誤報,真的對勞委會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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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天和朋友吃飯時,他說他有撥去勞委會問資遣費的問題
他得到的答案是,只要高於17280就可以了.....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