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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25日蘋果日報【林偉信、楊靜茹╱台北報導】台北捷運出現粉腿痴漢!一名已婚的程式設計師,為了滿足興奮感,竟連續兩年在捷運偷拍穿熱褲、短裙女子的美腿;前天他再度犯案遭警員逮獲時,竟回嗆:「我又沒拍底褲,幹嘛小題大作!」警方到他住處搜,發現他拍攝的兩千多張美腿照中,真的沒有底褲照,但他仍被移送法辦。
法律爭議
嫌犯林鴻儒(三十二歲)被捕後,向警方說:「我看見女子修長的美腿會莫名興奮,才偷拍美腿照片回家欣賞滿足****。」
挑短裙短褲女下手
警方指出,林嫌將相機隱藏在特製的提袋內,然後開啟一次可以連拍十張的「定時拍照」模式,在捷運站內外尋找穿短裙、短褲女子的修長雙腿,不管是坐在捷運車廂內、坐在機車後座、站在電扶梯、或在櫃檯點餐等,共偷拍了兩千多張美腿圖。
台北市捷運警察隊上周接獲女乘客報案,指稱有偷拍之狼出沒,調閱錄影帶發現林嫌後,展開一星期跟監、埋伏。
前天下午,警方在淡水線捷運劍潭站,發現林嫌故伎重施,趁被害女子上電扶梯疏於防衛,站在被害人後方伺機偷拍,警員跟監到捷運忠孝復興站,趁他下車時上前盤查。
警員告訴林嫌說:「我懷疑你涉嫌偷拍女乘客裙底風光。」林嫌當場質疑警察大驚小怪,回嗆:「我所有的照片都是女子大腿照片,未免太小題大作了!」警方仍將他帶回偵訊,雖警方沒查出底褲照,但訊後仍將他依妨害秘密罪嫌偵辦。
難構成妨害秘密罪
對此,捷運警察隊副隊長宋景武表示,由於林嫌拍照時未經被害女子同意,涉嫌侵害對方的穩私權,所以構成妨礙秘密罪嫌,未來將加強巡邏,嚇阻類似案件發生。
對於林嫌專拍被害女子美腿,到底是否構成犯罪?律師廖方萱指出,法令上認定的偷拍,是指潛入非公開場所拍攝,或拍攝他人隱私部位,而她認為,衣服外看得到的身體部位,都不算是隱私部位,除非嫌犯故意偷拍到穿低胸女子的內衣,所以林嫌的行為,難以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要件,但林嫌已侵害被害人隱私權,被害人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但律師徐鈴茱則認為,林嫌將相機裝進特製的提袋,藉機靠近被害女子偷拍,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嫌,或許法界會有其他見解,屆時得看審理的法官如何認定。
放大圖片
痴漢偷拍美腿示意圖
林鴻儒為滿足興奮感,前天於捷運劍潭站電扶梯以相機偷拍被害人美腿,遭警方跟監。
專家剖析
過去有男子偷拍,因只拍到被害女子的臉、腿等,均遭法官認定非身體隱私部位,獲判無罪,嫌犯林鴻儒偷拍被害女子美腿,律師也認為其行為恐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要件,難道公開場合偷拍女子腿部無罪?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林嫌即使沒違法,已對女性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若法官判他無罪,也應強迫他接受認知輔導教育。
恐衍生性犯罪
前年四月,男子伍捷俊(四十五歲)搭台北捷運時,拿手機偷拍對座著短裙女子,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他只拍女子的臉、腿,法官認為沒有任何隱私部位判無罪;前年八月一名男子朱昌敏(三十七歲)在捷運大安站電扶梯,將手機伸進女子兩腿間偷拍,因手機拿反只拍到其腳踝、腳跟,後來也判無罪。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表示,嫌犯為了滿足自我****偷拍,到法院遭判緩刑或無罪,恐強化其扭曲行為再犯,甚至出現更嚴重的性犯罪行為,對女性安全造成威脅。
姚淑文表示,這樣的情況並非靠修法就能解決,只期待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即使判嫌犯無罪也能有責付條款,如強制嫌犯就醫診療,或強制嫌犯接受一定時數的認知輔導教育。
記者張欽、楊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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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要他的收藏..................
以後不要再說NPNT了....... 會被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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