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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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ar168
對, 本來就該這樣
不過不是有一年的2/28跟最近的1/2本來沒要放的, 結果搞成放假
(我不是指放假有什麼問題, 而是大家要遵守遊戲規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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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旦是立委在去年底提出建議,本來人事行政局認為不妥,太突然了,
結果反而被批行政效率低落......結果只好照作
另外國定假日遇六日不補假,是當初隔週休二日改成週休二日時,
工商團體認為我國國定假日已經很多,如果實施週休二日又可見紅補假,
休假可能過多,所以在協商妥協之下,就見紅不補。
不過以上是針對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或機關,
放隔週休二日的企業還是需要補假的.....個人認為還算合理。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
如果工作時間不固定,無法見紅就放,就可依上述規定來分配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