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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酥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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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酥片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068
給各位一個法律觀念:
根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
製造商必須對他們的產品負無過失責任,亦即無過失也得負責。
過去如果碰到這類的情況,我們消費者必須自己舉證是製造商的過失讓我們蒙受損失,才能向製造商提起損害賠償。但是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消費者在資訊有限的情況下,要去證明是製造商的錯太難了。
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把它逆轉過來,把這個舉證的責任反過來,當發生這類事情時,是業者必須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行。而且即使證明了自己無過失,也必須負一定的責任,只是能夠減輕其權責而已。詳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此呢,當發生這種事時,根本不用理會對方會不會判定是不是人為,就上述法條來說,業者還是得負起責任,並且自己要舉證自己的產品是ok的。
今天或許是一張顯示卡而已,但是如果燒起來人又不在房間內的話那可不是開玩笑的。一點小常識和各位分享。有錯也請指正。
舊 2009-02-21, 03:4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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