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影 子
我認為違法就該抓
合不合理和違法相比
根本不重要
警察本來就違法就抓
管它大案、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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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真的違法嗎?來看一個類似案例,已由法院判決下來的
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因為"海賊王"漫畫就被關的八卦?
時間 Tue Feb 17 03:48:5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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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家也是個小漫畫店
去年中四個月內被抓了三次
老實講現在做漫畫跟本沒賺錢~~很多都是因為興趣才繼續做的
結果卻因為這樣背了刑案在身(刑法235條防礙風化)
真的很不值
之前第二次被抓去警察局時問他~上一個案子都還沒判有罪~才一個多月
你們(警察)又來!這樣會不會太誇張一點!滿街色情光碟專賣店你不去
(我店周遭就三家色情光碟專賣了)一直來抓我是怎樣!
警察就說!"我認定"你違法就能抓你!不然你不要擺限制級啊!
(我勒!本來就沒賺錢了!還把大部份書都拿來下還用活嗎!叫我去死比較快!)
後來在做筆錄時還偷咡到他們在聊天說上次就是常去"關照"某某漫畫店
結果那老闆受不了就收起來了!實在太誇張了
而且後來我去查過~漫畫店跟本不是現行犯~也不能依現行犯逮捕~要的話要去申請,
檢察官認定有違法之逾才能進行調查逮捕
以下內容節錄自 "裁判字號】 92,易,280號判決書"
而如前述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
之,惟本件司法警察對台笠書局為場所檢查之發動原因,係便衣員警先進入書
局內查看後,懷疑有涉嫌妨害風化之色情書刊,並非該場所已確實發生危害,
又書局與一般道路、大眾交通工具等公共空間之開放性及人員流動程度有別,
依社會常情亦難認如酒店等聲色場所屬易生危害之場所,實難任令司法警察機
關對於原應依刑事訴訟法實施搜索之事項,動輒主張遁入臨檢之範圍內,而逸
脫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核發搜索票或接受報告搜索結果之事前、事後合法性監督
之機制,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保護之疏漏,本件既未符合前述臨檢要件,扣案
之「水的誘惑」及「狂亂的慾望」二本漫畫書籍,係以違法方式取得之證據,
應堪認定。
另本院若宣告上開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物,禁止作為證據使
用,對於將來導正司法警察機關踐行合法之證據蒐集程序,當有一定之正面效
果,而可抑制類此違法偵查手段之繼續發生,是依前開各點斟酌權衡後,應認
本件以違法方式取得之「水的誘惑」及「狂亂的慾望」二本扣案書籍,並無證
據能力。
節錄結束
法院判決書都認定警方是違法了~~結果警方還是一直騷擾漫畫店讓很多店家活不下去
上次我說你們(警方)這樣抓我是違法!要出示搜索票再來
他就說我就是能抓你!你不跟我走我就上手銬把你抓走!要不要搞這麼難看隨便你
當警察黑社會都不去碰~~專找一般人欺負!台灣警察都這樣搞!台灣不亂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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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要銬你是要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能銬你的,不是想銬就銬,不然下次有人路邊違停也抓起來銬就好啦
路邊違停要銬起來還更有說服力,因為他有立即逃亡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