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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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yca
這個最扯了
都找到工作的人
還好意思再領那些救命錢
領了五個月的失業給付後,林小姐又去參加職訓局課程,領了兩個月的課程津貼,找到新工作。不過,她特別請公司第一個月勿幫她申請勞保,第二個月才列為到職時間,這樣她又可多申請一個月失業給付金,剛好領完半年。「我知道,這樣有點鑽法律漏洞,可是勞保已經保了這麼多年,不用白不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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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雇主事實上違法, 就保佑這一個月不要有事.
另外, 找到工作後加入勞保滿三個月, 後續失業救濟可以領一半, 叫作提前就業獎勵.
比方說領了四個月, 第五個月開始工作, 加入新單位勞保滿三個月,
可以憑在職證明向勞工局申請後面兩個月的一半.
BTW,
最近有網路謠言指出, 失業救濟領滿半年勞保年資歸零, 錯!
不會發生這等鳥事, 請放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