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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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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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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最扯了
都找到工作的人
還好意思再領那些救命錢


領了五個月的失業給付後,林小姐又去參加職訓局課程,領了兩個月的課程津貼,找到新工作。不過,她特別請公司第一個月勿幫她申請勞保,第二個月才列為到職時間,這樣她又可多申請一個月失業給付金,剛好領完半年。「我知道,這樣有點鑽法律漏洞,可是勞保已經保了這麼多年,不用白不用啊!」
舊 2009-02-08, 10:50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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