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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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mwc
說資源超過物品價值,不移送法院,這樣就太誇張了
那去7-11搶個2000抓搶匪是浪費資源,昨天有人搶銀行沒搶到一毛,去抓搶匪也是浪費資源,抓搶匪要合乎成本警察再來辦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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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以為我國警察也有某種程度的微罪處分權,但是其實沒有,只有檢察官有此權力。所以還是要移送法院,不過一般而言不會起訴。
重點是要看侵害的法益為何,強盜罪比竊盜罪嚴重多了,所以不太適合拿來比較。
舉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
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