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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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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2
如果樓主的新聞內容無誤.那我就其內容分析..

一.下午2點多拿鏟子挖.被抓送警局.下午7點半移送地檢署複訊..所以實際在警局是5小時左
右..一份筆錄平均一小時內可以完成(重案不算)..其他時間是等檢察官有空才能移送過去複
訊...在等待期間.依照規定.是必須上手銬的.因為你是現行犯....筆錄做完的四小時.實際都是
在發呆.好心一點的警察.遇到用餐時間.還是會買個便當給你吃..或你哈煙.還會幫你去買包煙..

二.等送到法院.絕對不是直接就可以讓檢察官複訊(等候傳喚).而是會先進小居留室..進了這
裡.就是要上腳鐐..手銬則是要提你去見檢察官時.才會上的.怕你有攻擊或脫逃行為...若你是
要見法官.例如通緝犯被抓獲..這時就不是光上手銬腳鐐了..還要被強制穿上像魔術師表演脫
離術那種緊身衣.

警察本就有職責.見不法即抓之..若還要先衡量其犯罪所得!那就真是綁手綁腳了..微罪不罰
的裁判在於檢察官或法官..所以當一切都是按照規章來辦時..這些人還要哭天搶地說遭受恥
辱.很抱歉.那是你咎由自取.能怪他人嗎?只要不是你家圍牆內的任何東西.就不要任意下手.
既然下手了..就不要怨天尤人了....自作自受.
舊 2009-02-06, 09:32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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